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司法创新与生态环境赔偿协同探索——8月23日热点案例透视

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首例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气候变化诉讼案判决引发广泛关注。这起因工业碳排放超标导致区域气候异常的典型案例,不仅体现了中国气候司法的跨越式探索,更折射出国务院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制度衔接的深层意义。

一、中国特色气候诉讼范式的核心要义

不同于欧美国家以私法救济为主的诉讼模式,中国正在构建"公私法并举、政府主导"的特殊诉讼体系。2022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确立了"预防性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双轨制"的裁判规则。在23日公布的判例中,法院创造性适用《民法典》第1234、1235条,首次量化评估二氧化碳排放导致极端天气的关联度,确立了"碳排放量-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评估模型,开创了气候变化侵权责任认定的司法先例。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优势

相较于传统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资金保障方面展现独特价值。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数据显示,全国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2万件,达成赔偿金额超过82亿元。特别是在23日案例中,生态环境部门以磋商方式获得的1.2亿元赔偿金,经第三方监管机构评估,将专项用于区域性碳汇林营造和气候脆弱群体保障基金,实现了损害赔偿金使用与气候治理效益的深度耦合。

三、"双轨制"协同的实践困境

近日宣判的典型案例暴露出制度衔接的痛点:在证据认定层面,气候变化因果关系的鉴定标准尚未统一;在赔偿机制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与碳市场交易存在价格差异;在地域管辖方面,跨行政区划的气候影响案件审理规则仍待完善。这些挑战促使理论界呼吁建立"气候变化-生态环境"复合型技术陪审员制度,江苏法院已开始试点相关模式。

四、协同发展的制度创新路径

站在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时间节点,亟待构建"三位一体"协同机制:其一,在诉讼对接上,建立气候诉讼的"赔偿金功效转化评估系统";其二,在技术支撑层面,依托北大气候司法大数据中心(可访问这里了解详情: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谈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完善因果推定的量化模型;其三,在国际对话维度,借鉴IPCC第六次评估报告,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LTI-LCA碳足迹评估标准。

五、司法助力碳中和的实践展望

随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气候变化诉讼正在从"个别探索"走向"系统化工程"。最新数据显示,全国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环境资源案件同比上升37%,其中涉及气候变化因素的案件占比已达15%。在23日宣判案例中,法院创新采用的"动态赔偿系数"将随技术进步自动调整,这种前瞻性设计为全球气候司法改革提供了中国方案。近期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出台的《碳普惠与司法衔接指导意见》,更预示着"技术+产业+法律"的跨域治理体系正在形成。

结语:站在气候诉讼发展的新坐标点

今日的司法实践启示我们,气候变化治理需要法律、科技与市场的三维联动。当全国碳市场扩容至石化、钢铁行业之际,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实现了从"修复性司法"到"预防性司法"的范式转变。这些探索不仅为2025年基本建成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体系奠定基础,更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了可观测、可量化、可持续的法治样本。

当前多个省市已将气候变化诉讼纳入省级法治评估体系,这预示着中国正在构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气候法治地标。正如世界银行在近期报告中指出的,中国"司法+赔偿"模式正在重塑全球气候正义的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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